:::
:::

測驗項目

:::
公司治理、工商倫理、債券、股務、內控、資產
【 類 別 】

公司治理、工商倫理、債券人員、股務人員、企業內部控制、資產證券化

【 方 式 】

電腦應試

【 時 間 】

每週一至週日(請依本基金會網路選考之場次時間為主)

報考資格及應繳文件
公司治理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凡公司治理人員或對公司治理有興趣者。 請上傳照片、另非中華民國身份者,請上傳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來台修讀正式學位之大陸學生,得以持蓋有註冊章之
學生證及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明)。
 
(註)本測驗係就應試人員公司治理基本能力之肯定,尚非屬法定執業資格之必要條件。
工商倫理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不限 請上傳照片,另非中華民國身份者,請上傳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來台修讀正式學位之大陸學生,得以持蓋有註冊章之
學生證及 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明)。
債券人員
報考資格(擇一) 報名應繳文件
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採用左列業務員資格報名者:
  1. 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記表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
  2. 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測驗成績合格者。
 
(註)
  1. 本測驗僅是專業能力之肯定,若要於證券商從事相關業務,仍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另取得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2. 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3. 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股務人員
報考資格(擇一) 報名應繳文件
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採用左列業務員資格報名者:
  1. 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記表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
  2. 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測驗成績合格者。
從事股務相關工作1年以上經驗者。 照片、工作經驗證明(由服務機構具體列明服務部門、職稱及工作起訖日期。若任職於不同公司,請分別出具證明。)
 
(註)
  1.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通過本基金會辦理股務作業測驗者,得擔任股務之業務人員。
  2. 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3. 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企業內部控制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凡公開發行公司從業人員或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相關工作具有興趣者。 請上傳照片
 
(註)
  1. 本測驗僅屬基本能力之認定,若擬於公開發行公司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應符合「公 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 條件。
資產證券化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測驗成績合格者。

採用左列業務員資格報名者:

1.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記表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

2.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註)
  1. 本測驗係就應試人資產證券化基本能力之肯定,尚非屬法定執業資格之必要條件。
  2. 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3. 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合格標準
【公司治理】

二科總分合計達 140 分為合格,惟其中有任何一科分數低於70分者即屬不合格。

【工商倫理】

該科測驗成績應達70分為合格。

【債券人員】

二科總分合計達140分為合格。

【股務人員】

二科總分合計達140分為合格。

【企業內部控制】

該科測驗成績應達70分為合格。

【資產證券化】

二科總分合計達140分為合格。

更新日期:2024/01/18

瀏覽次數:00036257